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0815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24〕1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24-01-24 15:09:5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乌海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乌海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落实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积极服务健康中国战略,大力实施“健康内蒙古”2030行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市与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市、区两级政府权、责、利相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医疗卫生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坚持财政权责划分的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与区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保持我市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自治区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自治区指导下由市与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属于市与区共同事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由市与区按照5:5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二)医疗保障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和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由市与区按照5:5分担,具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由市与区按照5:5分担,具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计划生育方面。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5:5分担。市本级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项目或已出台的计划生育扶助金标准超出自治区扶助金标准部分所需经费,参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各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各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与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市或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蒙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蒙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蒙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蒙医)医院能力建设、中医(蒙医)优势专病专科、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弘扬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自治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中药(蒙药)制剂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领先重点学科、中医(蒙医)特色专科、自治区级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药(蒙医药)标准化、中药(蒙药)研发重大专项、中医药(蒙医药)临床研究创新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等,明确为我市财政事权的,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各区行使的事项,各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由市本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区可以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对于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本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各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区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制定出台本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各区标准高于市本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本级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区支出基数的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要将市与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实施,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形成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责任分担机制。要明确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与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市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各区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并按照改革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制度规定,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乌海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市和区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区两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与市承担的部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市统筹安排(我市实行第二档即自治区与市按5:5分担),市承担部分由市与区按照属地管理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承担部分由市与区按照属地管理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确定并由各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自治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市与区转移支付资金;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组织实施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各区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各区转移支付资金;区级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组织实施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与区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市与区转移支付资金;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各区统筹安排,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各区转移支付资金;区级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古籍保护,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级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财政事权或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市与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市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各区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区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乌海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与区权责。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区两级政府支出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区两级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同时进一步发挥对各区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全市科技工作特点,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1)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市、区两级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隶属关系由市与区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2)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市、区两级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与区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其中,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由市本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予以支持;各区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各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实现全市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本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各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各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引导资金和风险投资;各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市委、市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本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乌海市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乌海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本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各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同级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区两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按隶属关系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市、区两级结合各自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按隶属关系确认为市或区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要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推动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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